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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工伤费用谁来支付?

2013-02-05 来源:网络 点击:

这些工伤费用谁来支付?
 
问:我单位一职工上班期间右腿骨折,已鉴定为工伤,花费如下:一、护理费,住院81天,重度(手术前后):200元*40天=8000元;轻度(拆线后):100元*41天=4100元;费用合计12100元。二、工伤未报销门诊费用797.11元(其中,入院前688.26元,出院后108.85元);住院未报销13694.23元(大多为自费药)。
我单位所在地并无护理费的相关规定,咨询有关部门,回答是单位和个人协商解决。请问有法律规定职工护理费必须由单位承担吗?如需单位承担,文件依据是什么,护理费每天支付标准是多少,需要支付的天数是多少?工伤未报销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单位必须承担吗?这位职工应该什么时候上班?如需继续休假,需要什么手续,有何文件依据?
答:关于贵单位的上述三个问题,属于工伤员工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在处理工伤员工的有关事宜时,应当先要看地主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或办法是否有相关规定。若没有,则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执行。贵公司咨询了当地人社部门,当地就上述三个问题没有规定,因此,笔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下述回复供参考;
第一,关于护理费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即在停工留薪期期间,工伤员工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而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护理费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相关规定,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各地护理费的标准也不同。一般建议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在医院找护工,根据当地护工的收费标准,由单位与护工进行结算。这样的处理方式,优势在于关于护理费的标准没有争议。或者用人单位与家属协商,由家属进行护理,用人单位按照协商好的护理费标准与家属结算。若家属私自请护工,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则要根据当地护工费的标准以及护理人数来确定家属花费的护理费是否合理,若是在合理范围内,单位可以予以报销。
因此,本案中上述核定的护理费是如何产生的,需要用人单位与家属进行确认。若双方有争议,可以按照当地的护工标准进行结算。
关于单位承担的护理期限,仅指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则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没有确认期限,则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为停工留薪期结束之日,之后的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关于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来承担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在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但是,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有一定的标准与药品目录限制,超出标准或药品目录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那么,对于式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费用,若当地没有政策规定由谁支付,从法律上一般是谁垫付谁承担。在企业为职工参加了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保险的情形下,多出的部分也可以由商业保险来承担。本案中,对于多出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
第三,关于工伤职工何时可来上班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根据伤残等级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确定为1-6级的,员工无需再到单位来上班,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可;若确定为7至10级的,如因为身体的原因,则需要请病假;若其他原因则需要请事假。但是,若是能确定系旧伤复发,则需要重新按照停工留薪期治疗。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能到单位来上班,单位应当主动与工伤职工进行沟通,并根据原因向其解释其不能来上班应当履行的手续以及享受的待遇。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充分理解,参加了工伤保险,不是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而是降低工伤责任;对于一些国有企业、知名企业来说,依法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是对企业的最低要求,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出发,也应当给予额外的关怀。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应当得到什么样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均有明确的规定,若需要企业帮助解决的,可以提出与企业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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